早陣子接受了媒體的訪問,講及有關許多有關婚姻及家庭法例的事情中,記者提及的一個問題引起了我好大的興趣,就是有關分產時,寵物的安排事情。在今天許多人把寵物視為自己子女一般的社會環境下,法律上原來還未真正追得上潮流。
我自己也曾經處理過一些分產案,夫婦二人都非常疼愛所飼養的寵物,兩人甚至可以為了寵物而願意放棄某些價值非常高的資產。這取態其實並不少見,我也非常明白寵物對於一些人的意義,就等同家人一般。在朝夕相對的日子裡,人和寵物建立起神奇的聯繫,主人們會付出毫無保留的愛,而寵物也會以信任和依賴來作為回報,而這種聯繫的寶貴,根本不是實質金錢可以衡量的。
和伴侶分開本來就已經會帶來各種痛苦,如果因為離婚,而連對寵物的愛都要被割裂,那種痛苦,其實就跟要和親生孩子分離相類似。
然而對於孩子,法律上有著完整的兒童撫養權處理程序,至於寵物,在香港的法律上卻幾乎完全沒有任何相關的條例。
現時香港法院仍然只將寵物視為「動產Chattel」,這就像一張椅子或桌子一樣。在安排分產通常的情況下,如果寵物有登記在某方名下,那麼這個人就有更大可能保留寵物。情形就如當一輛汽車是登記在某方名下,這個人通常也可以在離婚時保留它。
撫養權、管養或管束權等法律概念在香港僅適用於兒童。而由於法院不會將寵物視為孩子,因此法院是並無權就離婚時夫妻對寵物的「探視」權作出任何指令。
或者很多人會覺得這法律已經和時代脫節了,而不同國家或地區對寵物的所有權判決亦不相同。例如美國紐約州已通過法案,允許法院處理寵物所有權的訴訟時,要以寵物利益為依歸,並作出與一般兒童撫養權案類似的判決。但事實上香港現時的確未對此進行任何法例修改的計劃,因此如果要處理寵物的擁有權,就很需要離婚雙方能夠達成協議。
譬如說體諒對方與寵物的關係較為密切,而將所有權轉讓給對方。又或者是像對待孩子一樣,整合一個雙方都可以繼續照顧或起碼探望寵物的方案,暫時就得靠雙方主動爭取和協調了。
衛達仕律師事務所香港辦事處董事總經理、領導離婚及家事法律顧問團隊的合夥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