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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小姐你好,

本人最近經朋友介紹一位因僱主移民而將於3月7日中止合約的菲傭, 菲傭亦會於3月17-31日期間回菲律賓探親, 本人欲聘請她於4月初上班.

1. 時間上容許嗎?
2. 入境處會不會批准菲傭於3月17日出境?
3. 我應該視為未完約, 還是完約菲傭處理?
4. 申請手續是怎樣的?

謝謝!!

史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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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先生:

你好!

在此情況下, 女傭為轉約女傭,而女傭須持有前僱主因移民為理由之解傭信。

1.女傭必須於終止合約後之14天內簽獲新僱主及前往入境處報到。屆時女傭會獲發入境處的第二次報到日之通知書及留港簽証延期。

2.女傭於第二次報到時, 入境處會批核女傭能否轉約; 若獲批後會按轉約之申請給予第三次報到日之通知書。

3.女傭於第三次報到日,須遞交通知書上列明要求的文件,若文件沒有任何問題, 入境處一般於報到當日簽發轉僱主的工作簽証。

4.請注意此申請需時大約4-6星期, 在申請新僱主的工作簽証獲批期間,女傭必需留港,否則女傭會失去轉約之申請資格及須重新遞交從外國聘用家庭傭工申請。